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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若干规定
东地税党[1994]10号
(2006年9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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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规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发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确保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正确行使和有效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一、行为规范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理论,积极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切实增强廉洁自律的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提高拒腐防变和经受考验的能力,严禁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营私舞弊、奢侈腐化,自觉做到慎初、慎微、慎独,在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三)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税收中心任务紧密的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标本兼治,注重预防。围绕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全过程,规范用权、公开示权、合理分权、科技控权、追究制权,实现由事后监督转为过程监控。
(四)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自觉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组织制度体系,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有效的教育机制、严格的制度机制、严密的监督机制、严肃的惩治机制、科学的评估机制、良好的预警机制。
(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税收中心工作的圆满完成。大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优化税收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财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制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主动赢得和接受党内监督、组织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七)高度重视信访举报的监督作用和预警功能,切实保障和维护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检举权、控告权,积极支持和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认真做好典型案例的剖析,着重从机制上、管理上、制度上、监督上查找漏洞,扎实有效地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监督职责
(一)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各级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享有党内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权,必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各级党的组织负责党内监督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研究和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对同级领导干部和下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2、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协助同级党的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反党纪的组织和党员,受理党内外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权利。
3、全体党员有责任和权利检举党的组织和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的批评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缺点错误,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发表评议意见,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党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全体干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权,必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所在班子和同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对下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向同级领导班子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督促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监督工作。
2、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群众的信访、举报和工作人员的申诉,查处同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3、全体干部有责任和权利检举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常渠道有根据的批评行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缺点错误,对行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发表评议意见,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三、违规处理
(一)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违纪问题轻微,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国家和市、区,以及我局的规章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三)触犯刑法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二)《关于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和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予以废止。
(三)本规定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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