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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
2017-11-14阅读次数:3141[ 字体大小: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
     2016年5月1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5项规章:
     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1992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修正)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1999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修改)
     四、中关村科技园区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办法(2001年3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2001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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