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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东地税党[1999]4号
(2006年4月1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确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总体要求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和市、区《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着力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第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将党风廉政建设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分工负责制、分项负责制。
  第四条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坚持和完善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有监察科、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六条 要紧密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直延伸到每一名干部,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制度和措施,形成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察组,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工作。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八条 局党组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局党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十二条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范围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一般干部对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有热情支持、积极参与、自策自律、荣辱与共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四条 局党组和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根据各自的责任范围应履行和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的组织、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切实做倒“五个亲自”和“三个抓好”,紧密联系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将主要任务细化、分解到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税收中心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三)围绕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教育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与其相关的制度措施,逐步形成完整配套的制度体系。
  (四)开展经常性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核心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政、勤政,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宣传教育,增强各级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意识。
  (五)按照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指导到位、监督到位、追究到位的总要求,对各个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将发展党内民主与强化党内监督统一起来,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确保各级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自觉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纪律。
  (七)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大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优化税收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税收中心任务的圆满完成。
  (八)围绕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的全过程,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建立健全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长效监督制约机制,扎实有效的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九)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惩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
  第十五条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根据责任范围应履行和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认真贯彻各级党的组织、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抓好思想落实和组织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责任制延伸到每一个工作人员,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考核,加强责任追究。
  (三)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确保法令、政令畅通和税收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五个亲自”和“三个抓好”的总要求,切实承担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责任,定期开展专题分析和研究,总结经验,查找差距,不断进取。
  (五)开展经常性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注意挖掘和培育廉洁勤政的先进典型,用优秀的思想和文化教育人、塑造人、激励人,提高广大干部的理论水平、道德修养和岗位技能。
  (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日常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管理行为和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关,堵塞漏洞,防范腐败现象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滋生。
  (七)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定和具体要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规范从政,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八)按照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抓好行风建设、政务公开、全程办事代理等税收环境建设工作,杜绝各种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的发生,自查自纠部门不正之风。
  (九)及时主动的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涉及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或线索,积极协助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局长接受市地方税务局党组的考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党组书记、局长会同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的考核。
  第十八条 对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其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实施。
  (一)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等结合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教育科负责实施。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对该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
  (三)考核工作结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写出考核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批,并向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反馈。考核结果将记入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 按照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部署,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定期地组织社会监督人士对我局及其下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要对本部门干部职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研究、分析和检查,并按年度实施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所、稽查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必须积极配合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存在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查找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未认真履行本实施办法所确定责任内容,存在下列问题的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无计划、无组织、无检查、无考核,或不采取措施认真完成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弄虚作假和敷衍搪塞的;
  (二)未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配套制度和措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延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得不到切实落实,或疏于教育、管理、督促、考核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资财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不依法治税和认真履行税收职责,由于不作为和乱作为,导致国家税收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制止、纠正和查处,社会反映强烈和影响恶劣的;
  (六)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和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或独断专行和玩忽职守,给组织、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七)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或授意、指使、阻挠、干扰、对抗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甚至包庇纵容的;
  (十)违反其它责任内容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认真履行本实施办法所确定责任内容,符合责任追究范围的,将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谈话、黄牌警告的行政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限期调离的行政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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