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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廉政勤政若干规定
东地税党[2006]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税务人员的行政管理行为和税收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 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税务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公正廉洁,依法治税”的总要求,自觉做到:忠实积极,恪尽职守;严肃执法,依法治税;廉洁高效,不谋私利;文明礼貌,竭诚服务;团结协作,维护荣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税务人员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税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更新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方面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成为德才兼备的税务干部。
  (二)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接受监督。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守国家的机密,自觉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积极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
  (四)刻苦钻研税收理论和税收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岗位技能,正确履行税务人员的法定职责,确保正义与公平;勤勉敬业,不畏艰难,保证国家收入及时足额人库。
  (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税收服务观、税收信息观、税收标准观,奋发有为,追求卓越,积极为地税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六)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克服因循守旧、故步自封的陈旧观念,抓住机遇,锐意进取,积极投身税收征管改革,为首都政治稳定、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七)发扬和谐向上的团队精神,服从组织领导,严格按法定规章和程序办事,熟练掌握和运用现代科技知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八)以纳税人为中心,切实落实税务公开制度和措施,主动征询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尽职尽责地搞好税法宣传,主动提供热情、周到、规范的服务,自觉为纳税人保守经济秘密。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五条 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贪污和挪用公款、税款、公物,收受和索取任何形式的贿赂。
  (二)不准积压、截流税款或越权擅自减、免税款。
  (三)不准擅自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四)不准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五)不准接受纳税人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人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旅游等活动。
  (六)不准接受纳税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信用卡。
  (七)不准到纳税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及亲友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九)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十)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人的福利待遇。
  (十一)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借机向纳税人敛财,索要或收取钱物。
  (十二)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三)不准乱征、乱罚、乱收费或非法扣押纳税人的物品、现金。
  (十四)不准违反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有关规定买卖股票。
  (十五)不准利用职权无偿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六)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入股分红。
  (十七)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 (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十八)不准以赢利为目的,强行推销各种书刊和办班乱收费,更不准以各种借口与办税环节发生因果关系。
  (十九)不准对纳税人冷、硬、推、拖、顶,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二十)不准参与非法结社、集会、游行、赌博、迷信、色情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章 报告事项
  第六条 税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收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在十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如实报告并登记上交。逾期不交或拒不上交的,按收受贿赂处理。
  第七条 公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领导干部权力界定》进行报告和审批,严禁接受对方任何名义和形式的回扣、佣金、手续费(含实物),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在十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如实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作财务处理。逾期不交或拒不上交的按受贿论处。
  第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出席纳税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时,必须在接到邀请通知后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参加。未经报告和未获经批准擅自付邀的,必须承担违纪责任。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情节轻微的,将依据有关制度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的处理。
  第十条 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制度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的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刑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同时,视情节和影响追究上级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原《税务工作人员守则》、《税务工作人员纪律》、《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取回扣、佣金、手续费的规定》、《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执行登记上交制度的具体规定》予以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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