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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廉政勤政评估考核制度
东地税监[2006]87号
  为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加强干部队伍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责任制延伸工作的发展,增强广大干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提高效能的自觉性,特制定本评估考核制度。
  一、评估考核原则
  评估考核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负有影响、带有指向、涉及全局的工作,因此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 “四个有利”的原则:评估考核工作要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管理监督工作,有利于增强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有利于全面掌握干部的思想和行为动态,有利于发挥预防和警示的功能。
  (二)落实 “四个体现”的原则:评估考核工作要充分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做到真实、客观和公正;要充分体现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到注重实效和着眼于发展;要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做到公开透明和集体定论;要充分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做到适应形势发展和不断创新。
  (三)体现“四个力求”的原则:通过评估考核工作,力求使本部门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力求使业已取得的成绩能够进一步发扬和光大;力求发现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并有的放矢的加以解决;力求使存在缺点和错误的个别干部得到深刻的教育和警示。
  二、评估考核方式
  (一)评估考核要将廉洁自律与完成本职工作相结合,将日常表现与半年考核相结合,将干部问卷评议与个别征求意见相结合,将纳税人的反映与兼职监察员的意见相结合。
  (二)评估考核过程中,部门主要领导要与被评估考核干部个别进行一次认真深入的谈话,既全面充分的肯定其成绩,也应中肯的指出其不足或问题,并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希望。
  (三)评估考核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干部廉政勤政状况评估考核表》,由科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交有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四)廉政勤政状况的评估考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各科所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完成。
  三、评估考核内容
  (一)能否认真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基本知识,自觉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
  (二)能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部署,以及局党组的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三)能否正确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确保税收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圆满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和税收收入任务。
  (四)能否自觉遵守廉政勤政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要求,正确认识和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有无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问题,以及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而未登记上交的行为。
  (五)能否在思想上自觉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在日常工作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有无因乱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导致纳税人进行举报、投诉的问题。
  (六)能否自觉接受组织、同志和社会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有则改之和无则加勉,同时敢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维护集体的荣誉。
  (七)在廉政勤政方面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四、附则
  1、《干部廉政勤政评估考核表》一式三份,纪检监察部门、科所、评估考核对象各一份。
  2、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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