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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谈话和黄牌警告制度
东地税党[1999]8号
(2006年5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遵纪守法观念,严肃纪律,纯洁队伍,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告诫谈话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告诫谈话:
  (一)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全面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未积极、全面履行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情节轻微的;
  (二)领导干部主管或分管部门的干部发生违纪问题,构成党纪、政纪处理的;
  (三)利用职权强迫纳税人压价出售商品,金额差价在100元 (含)以上,200元(含)以下的;
  (四)购买商品时,利用职权向纳税人赊欠货款,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无偿占用纳税人财物,金额或价值在100元(含)以下的;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占有公款、税款、公物,且三个月之内未退还,金额或价值在200元(含)以下的;
  (七)因工作疏忽导致税款、公款损失,金额100元 (含)以下的;
  (八)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在200元 (含)以下的;
  (九)滞留税款金额在500元(含)以下的;
  (十)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变相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但未获取实际利益的;
  (十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强迫纳税人请客、送礼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金额100元 (含)以下的;
  (十二)收受各种礼品、纪念品,不按规定主动上缴且价值在200元(含)以下的;
  (十三)接受现金、有价证券,不按规定主动上缴且金额在100元 (含)以下的;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谋取不正当帮助的;
  (十五)不使用“服务用语”,发生冷、硬、推、托、顶等服务态度问题,招致服务对象不满的;
  (十六)违反工作流程或服务质量要求,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精神、时间等方面损失,情节轻微的;
  (十七)违反着装规定,不按要求着装、挂牌上岗或混装上岗的;
  (十八)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言语攻击或辱骂的。
  第四条 发生以上行为的同时可扣发一个月的奖金。
  第三章 黄牌警告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
  (一)领导干部不执行党凤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不履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情节较重的;
  (二)领导干部主管或分管部门干部发生违纪问题,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利用职权强迫纳税人压价出售商品,金额差价在200元以上,400元(含)以下的;
  (四)购买商品时,利用职权向纳税人赊欠货款,金额在300元(含)以下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无偿占用纳税人财物,金额或价值在300元(含)以下的;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占有公款、税款、公物,且三个月之内未退还,金额或价值在500元(含)以下的;
  (七)经商办企业或在纳税户入股分红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
  (九)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变相兼职(包括名誉职务),获取有限实际利益的;
  (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获取各种俱乐部会员资格的;
  (十一)为纳税户提供各种不正当便利,收受回扣、中介费、好处费的;
  (十二)玩忽职守造成各种票证遗失,但损失较小的;
  (十三)因玩忽职守,造成税款、公款损失,金额100元以上,300元(含)以下的;
  (十四)因管理无序,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 (含)以下的;
  (十五)滞留税款金额在1000元 (含)以下的;
  (十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强迫纳税人请客、送礼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金额在100元以上,300元(含)以下的;
  (十七)收受各种礼品、纪念品,不按规定主动上缴且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
  (十八)收受纳税人现金、有价证券,不按规定主动上缴,且金额在100元以上,300(含)以下的;
  (十九)擅自接受或参加纳税人举办的宴请、庆典、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以及用公款支付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二十)参与赌博、迷信活动,情节轻微的;
  (二十一)服务用语不规范,与纳税人发生冲突或招致纳税人多次反映的;
  (二十二)服务质量差,服务效率低,给纳税人造成经济、精神、时间上严重损失的;
  (二十三)在告诫谈话以后,不能正视自己的问题,逾期不改或再发生各类问题的。
  (二十四)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条 对发生以上问题的可同时视情节轻重扣发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奖金。
  第四章 限期调离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者限期调离:
  (一)经黄牌警告后无明显转变,或者继续发生新问题的;
  (二)违纪问题突破上述规定界限的;
  (三)参与赌博、色情、迷信、吸毒等活动,情节较重,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八条 限期调离的期限为三个月,由当事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第九条 限期调离期间不享受任何奖金、补贴等各种待遇。
  第十条 下达限期调离决定后,当事人要在一周内将检查证、工作证、胸卡、帽徽、肩章、胸牌、公用办公设备和用品等交给有关部门,并履行手续。
  第十一条 当事人如不服从限期调离决定或三个月内未联系到接收单位,其人事关系移交社会人员管理机构存放。
  第十二条 限期调离期间本人如提出辞职,准予办理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实施告诫谈话、黄牌警告的,由人事科、监察科报请主管局长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限期调离的,由人事科、监察科报请局党组审批,并负责办理各种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所涉及的钱物一律追缴和退赔,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价赔偿。
  第十六条 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并可同时执行本制度。
  第十七条 触犯刑法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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