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业务工作的通知
2017-12-01 | 阅读次数: | 1806 | [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四条,“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各税源管理所为个人转让限售股业务的主管税务所,负责个人转让限售股业务日常工作、风控工作及各类核实工作;第一税务所负责限售股纳税人(自然人)上门申报、清算申报、自然人信息维护及退税受理、初审工作;第三税务所负责限售股扣缴义务人上门扣缴申报工作。 责任编辑: 来源: |